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对《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782号(医疗体育类203号)提案答复的函》,答复函中对于全国政协委员邢霞提出的关于对60岁以上老人尽快实现免费医疗政策的提案,答复中提到,如果实行免费医疗,不仅会压缩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降低待遇水平,还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医疗浪费。关于实现60岁以上老人免费医疗的建议,答复中提到,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以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是职工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由此导致严重浪费,资金入不敷出,企业欠费、机关挂账现象凸显,很多职工的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医疗机构也难以承受大量欠费,医疗保障制度难以为继,引发不少社会矛盾。对此,国家从1994年“两江试点”开始,逐步探索医疗费用与个人适当挂钩,增加个人责任,同时所有职工医疗费用保障实行社会统筹;明确提出了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和单位不能包揽全部医疗费用;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考虑到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基金支撑能力还不足,如果实行免费医疗,不仅会压缩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降低待遇水平,还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医疗浪费,长久来看不利于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实践经验表明,我国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等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实现为14亿人口提供最大程度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关于对老年人予以医保政策倾斜的建议,答复中提到,医保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在筹资和待遇等政策设置上也凸显了对老年人的优惠和照顾。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方式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和倾斜。二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稳步提高的基础上(2019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人均补助由2018年的490元提至520元),部分地区还对老年人在筹资上进行倾斜照顾。三是结合老年人的患病状况,各地将一些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等纳入支付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2019年,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老年人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以上。四是医疗救助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低保、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的基础上,还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纳入了资助范围。此外,为解决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问题,国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已部署开展试点。
总体上来看,您提出针对老年人在基本医保缴费、待遇保障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的建议已有政策安排,包括高龄老人在内的广大城乡居民均能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按照中央有关任务部署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等门诊保障水平,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推动健全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拟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探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推动实现家庭共济。下一步,我们也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积极研提意见,力争在法律中明确强制参保的相关规定,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推动有老年人的家庭积极参保,确保广大老年人获得应有的医疗保障。
对于“为患大病及慢性病中高龄老人解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问题,答复中表示,目前国家已有相应的政策安排,通过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对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一方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还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个人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进行资助。同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在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鼓励社会慈善捐赠,让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居民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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