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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院法律风险与防范
更新时间:2013/3/20 16:07:05  点击率:1227    字体大小:

    纵观全国各地老人院设立的法律依据,从国家层面看主要依据的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颁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地方层面多为省或者地市政府机构颁布的《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从上述行政立法方面,无疑将老人院列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我们长讲的“民非企业”,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极不规范的法律名词,正是这样的不规范定位,给我们经营管理者埋下了巨大风险。

    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正式文件,有关官员特别强调此概念就是“过去习惯讲的民办事业单位”。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使其正式成为法律上的概念{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已存在的民办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复查登记提供法律依据{2}.然而,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产生之日起,该制度的内在缺陷就须臾没有消除过。

   点击下载: 老人院法律风险与防范-马增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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