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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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个长照机构认证办法出台
更新时间:2015/9/12 13:48:47  点击率:1064    字体大小:

中国首个长照机构认证办法出台

    由中华慈善总会主办,中华慈善总会长期照护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中国长期照护机构认证办法实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即将在第十一届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期间发布。

面临快速膨胀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我国家庭照护服务功能不断弱化,社会化的长期照护体系建设,整体仍处于初创阶段,存在着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不健全、具有照护服务功能的机构和床位数严重短缺、照护服务资源条块分割、专业化照护队伍不足,服务评估机制不完善,以及照护标准和规范的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在长期照护服务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

作为中国第一个由社会公益组织出台的“长期照护机构认证”草案,参考了国内外长照机构认证、评鉴的丰富个案与翔实实践,并且部分借鉴了ISO系列质量认证体系相关要素而顺势出台,以弥补当下该领域的多年空白。

伴随我国长期照护事业的蓬勃发展和从业机构的与日俱增,为提高公众对长照机构的认知,推动长照事业获得更加快速、有序的健康发展,引导为数众多的长照机构朝向更加专业化的目标前行,急需建立我国首个“认证办法”。

    纵观长期照护事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是最为复杂、也是最难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已同样迈入高龄化时代的中国,对于长照机构的规范与认证已箭在弦上,势在必行。然而在全球,包括欧美国家,通常也较少被明确为某种特定的法律形式,在概念和实践上同样会引起不同的意见和争端。

本次首个认证办法的推出,系由中华慈善总会牵头、长照专委会具体实施,意在“抛砖引玉”——通过激发行业内、外对于中国长照机构的定位与定义,以及涉及长期照护各项标准的广泛论证,确立中国长照机构发展的正确朝向,建立起共同认知的机构专业基本标准,进一步推动中国长期照护事业与国际社会接轨,以应对国内日益迅猛的高龄化时代对于机构照护的迫切需求。

据悉,该草案将行政制度与管理经营、生活照护与专业服务、环境设施与安全维护、权益保障与改进创新等,作为机构的核心认证要素,并将对首批通过认证的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认证证书。据了解,首批获得证书的机构,还可获得由专委会无偿提供的扶持资金、人才孵化等多项支持。

    该办法暂定试行期一年。欢迎各方就此《办法》展开深入探讨与建议批评。试行期满后,将根据实施评估的具体情况及全社会的反响与共识,对《办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和作出相应的修正。

中国长期照护机构认证申请即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10817:00前。有意申请认证的机构请登录《长期照护培训网》,透过“联盟公告”栏目进行申报。

中国长期照护机构认证小组联络办法

长期照护培训网:www.cqzh.org

官方微信:cqzhqglm

官方邮箱:hetong-1@163.com

热线电话:400-600-4629    022-87938026

热线咨询人:朱  慧  18902176001

田风花  13370352191

       

附:中国长期照护机构认证办法(试行草案节选)

第一条  目的

    (一)本办法的目的是培育和发展优秀长照机构,整合资源,建立行业标杆,提升行业范化,丰富机构内容,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弘扬社会正气,提高生活质量。

    (二)本认证办法的制定过程参考了海内外长照机构认证的丰富实践,并且部分借鉴ISO质量认证体系,主要体现主办单位对长照机构的认知和观点,也作为主办单位对长照机构的倡导,抛砖引玉,共同推动长照机构的发展。

第二条  定义

长期照护是指在持续一段时期内给丧失活动能力或从未有过某种程度活动能力的人提供一系列健康护理、个人照料和社会服务项目。因此,本办法中所指的长照机构即为这些人群提供照护需求的专门的机构性设施场所,如养老院、护理院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设施完善、社会参与、改进创新、择优扶持

第四条  认证范围

    公开接受符合认证条件的机构申请,参加过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的机构优先。

第五条  认证条件

    根据本办法对于长照机构的定义,申请机构需要符合以下5个基本条件:行政制度与管理经营、生活照护与专业服务、环境设施与安全维护、权益保障、改进创新等:

(一)行政制度与管理经营:行政制度及员工制度完善;

(二)生活照护与专业服务:社工、医护、康复、紧急送医、生活照护、生活辅具、膳食服务等专业;

(三)环境设施与安全维护:环境、消防、基础设施、逃生设施定期进行安全维护;

(四)权益保障:对服务对象提供合法合规的权益保障;

(五)改进创新:在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改进。

    具体参照《长期照护机构评鉴标准》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认证程序:

    (一)审核认证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认政条件的申请机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国长期照护机构认证申请书》;

2. 长期照护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 长期照护机构组织章程、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总结;

4.其他申请人认为有助于认证的证明材料。

(二)认证流程

1.每年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前三个月收集、整理和审核认证申请;

2. 每年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前一天圆桌会议时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认证;

3. 每年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日第三天公布和颁发《中国长期照护机构认证证书》。

第七条  支持办法:

通过长照机构认证的的组织可享如下权益:

1. 获得中华慈善总会项目优先申请资格;

2. 开展长照机构人才培养,系统性提升长照机构经营者、管理者、业务骨干的管理能力;

3.优先参与长照专委会组织的国际考察活动;

4.根据机构需求,配对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中的导师一名,建立专业导师工作机制,提供政策讲解、开业指导、运营管理、连锁加盟等咨询和顾问服务。

第八条  组织架构:

(一)主办单位

中华慈善总会

(二)承办单位

中华慈善总会长期照护专业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

1.建立评审委员会委员库,共设20个席位,包括:主办单位负责人,政府、行业专家、学者、媒体等。委员任期为3年。任期到达后,需要经过现有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超过2/3票数可连任。

2.中国长期照护机构认证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组成,是具体长照机构认证的决策机构。每批长照机构认证评审,都由主办、协办单位负责人加上4个从评审委员群中随机挑选,组成7人评审小组代表,评审小组采取投票制方式,必须超过5票以上通过,决定申请机构是否符合长照机构资格。

第九条  认证工作的管理:

(一)审核参加认证的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二)认证的长照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主办单位应取消其认证资格并在长照机构名录中将其除名,同时在长期照护培训网上对社会公示:

1.在申请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和徇私舞弊的;

2.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备案资料,并在30日内向其提出要求并且未获进一步解释与补送件的;

3.对不配合提供其他相关信息、测评不达标的;

4.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5.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被取消长照机构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认证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召集业内有识之士讨论通过。

点击下载中国长期照护机构认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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