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护的伦理问题
从事长期照护领域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二是专业的价值与伦理。
其中5个伦理原则应该遵守:
一是自主原则。所谓自主,系指个人有权利在不受他人和自身身心条件限制的状况下作决定。对于受限于身心状况、导致自主能力缺陷、如认知障碍患者,则不应完全放任其自我决定。
二是知情同意原则。系指被照护者已被完全告知、参与和其有关的照护选择,使其作出最符合其利益的决定。
三是不伤害原则。即不做伤害被照护者的事,包括行为本身必须是基于善意;可使用会产生伤害的手段来达成善的效果;行为所带来的伤害不应出于故意甚至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善必须大于伤害。
四是行善原则。包括不应施加伤害,应预防遭受伤害,应去除伤害,应做和促进善的行为。根据效益法则,应从事伤害最小、效益最大的行为。
五是公平正义原则。分配性公平正义是长期照护领域的关注点,将其运用到工作中,意味着“相同的人必须被同等对待,不相同的人则必须被区别对待”。换言之,身心与社会条件较为弱势的被照护者,需要特别的支持,以祢补其弱势部分。在资源分配上,考量其贡献大小,包括可以承担费用的能力,即照护资源可优先分配给有较高收入、或愿意承担高费用者。
常见的伦理两难有6个:
一是指被照护者身体功能的依赖,并不等于认知功能缺陷;同样的是被照护者某个面向自我决定能力的缺损,但并不等于缺乏所有自我决定的能力。
二是指特定情况下,为使被照护者免于伤害而不顾其意愿,以不告知其必要资讯的方式来干预被照护者的自决。如机构中为避免跌倒危及安全,而对被照护者进行的约束。
三是撤除不可治疗的重症或临终给予支持性治疗者,看似是对个体生命权的剥夺,实则保障了重症或临终者生命晚期的品质与尊严。
四是在长期照护中,对被照护者隐私的保护是最基本的尊重。但与暴露身体及显露个人的缺点等会出现两难的选择。
五是机构管理与尊重被照护者个别化问题。个别化会直接增加服务提供的成本,设法在其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并非容易。
六是面对日益增长的长期照护需求,被照护者需求与有限的资源一定会产生冲突。如何将资源公平分配给最有需求的人,优先顺序和谁来分配等都是问题。
长期照护伦理筛查的七大原则顺序如下:一、保护生命原则;二、公平与不公平原则;三、自主与自由原则;四、最小伤害原则;五、生活品质原则;六、隐私与保密原则;七、真实诚信原则。在对被照护者完成伦理抉择后,工作人员应随时监督、评估和记录伦理抉择所带来的影响,并依此持续调整照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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