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概览(续)
荷兰长期照护保险具有以下三大特色:
一是将政府强制性健康保险与民间商业化保险两个体系的有机融合。私人保险公司属于补充性保险,但近年来该类保险公司的参与度在不断减少;二是将急性医疗保险给付与慢性长期照护保险一并纳入同一个健康照护体系之中,统一由政府的健康保险局来管理。此方法系希望达到健康照护连续性之目标;三是政府的强势主导与运作地位不动摇。引进私人保险公司乃避免政府运作上的低效,但私人保险公司市场的恶性竞争与经营不善必须避免,包括垄断、控制照护品质、保险人资讯的不透明等。
荷兰长期照护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专业照护领域、非正式照护领域和照护市场的发展等三个方面呈现:在专业照护领域,从事专业照护的人员逐年增加。护理专业在扩张性发展,护理人员在接受管理相关课程后即可升至管理阶层。护理专业的职业生涯发展呈多元化,甚至有取代家庭医师之趋势。但与此同时,专业照护人力的老化与工作负荷的增大也同时存在。相对来说其岗位的薪资报酬却偏低,导致照护人力市场出现短缺问题。
在非正式照护领域,由年轻人、老年人、家人及志愿者组成的非正式照护者,占到荷兰长期照护从业人员的80%。1998年开始,政府允许被照护者雇用其家人或朋友为其照护提供者并支付费用。但与非正式照护提供者的接触并不容易,也无法了解到真正的需求。非正式照护提供者的专业训练不足,继续教育欠缺,导致照护品质良莠不齐。
在照护市场方面,控制合并与鼓励竞争成为荷兰政府的两难选择。照护机构的合并与整合,旨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但发展过度就会造成市场超乎政府的掌控,甚至造成市场的灾难。再有就是长期照护机构管理主管人员的薪资报酬难题,因为长照在荷兰被认为是一个准公立部门,照护机构理应负有社会责任,即管理人员薪资不宜过高,甚至应设定上限。但从另一角度讲,照护市场又是一个高风险且竞争激烈的环境,管理者所承受的责任沉重,其获取较高薪酬无可厚非。
综上,日本、德国、荷兰的长期照护制度设计之比较,日本限40岁以上者,德国、荷兰则无年龄限制;需求认定与评估标准,现金、实物和混合给付,长期照护与医疗保障的关系,日本、德国、荷兰各有不同的设计。而伴随日本、德国、荷兰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长期照护需求人口的越来越多,各国政府均出现了财政负担问题;均在以消减给付项目、提高申请门槛、提倡家庭照护责任等手段来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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