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护笔谈

长期照护笔谈
长期照护笔谈(六)
更新时间:2024/6/28 16:34:06  点击率:5    字体大小:

  荷兰概览

  德国虽然是世界上第一个将长期照护保险实施立法的国家,但最早将长期照护保险融合到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国家却是荷兰。1962年,荷兰首先把“特殊医疗费用支出”用来解释长期照护一词。1967年,荷兰通过《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法》并于1968年开始实施。所以,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长期照护采用社会保险方式来办理的国家。

  2006年,荷兰通过《社会支持法》,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照护责任,其内容包括以下九点:一是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地方村乡邻里的生活品质;二是对遭遇到成长问题的年轻人、以及有养育困惑的家长给予重点提供预防性支持;三是提供地区民众讯息、咨询及支持;四是对非正式照护者提供支持,包括帮助其找到有效解决方法;五是促进社会参与,以及协助失能者和患慢性心理问题、社会心理问题者独立工作;六是提供失能者和患慢性心理问题、社会心理问题者必要的服务,确保其能够维持独立性和社会参与;七是提供社会救济,包括妇女庇护以避免各种家庭暴力的产生;八是促进公共精神卫生保健,提供社会心理协助;九是推动戒烟戒酒等政策的实施。

  除上述《社会支持法》外,荷兰还另行制订了《健康保险法》,负责规范护理照护、治疗及入住机构的服务内容。2008年,又开始推动“机构式照护套装服务”,包括护理及照顾服务类套装、精神障碍者照护类套装和残障者照护类套装。为减轻长期照护保险的财务压力,近年来,荷兰强化了“以使用者为基础的预算”制度,即强调非正式照护服务的提供及个人付费的考量,让服务使用者有更多的选择权与决定权。

  荷兰长期照护保险采取强制性全民纳保方式,被保险者无论是否使用到该保险服务。目前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以下五项:一是个人照护。包括沐浴、梳理、穿衣、吃饭、饮水、如厕等;二是护理。指提供生病者或有健康问题者的每日治疗及照护,如給药、打针、伤口照护等;三是陪同协助。指由照护机构提供活动,使失能者可以独立生活并维持其功能;四是治疗。指照护机构所提供的治疗服务,主要是治愈或抵抗疾病,避免功能的恶化等;五是入住机构。提供患病、失能或残疾者,无法居家接受照护的机构安置。短期入住者以康复为目的,长期入住者以监督和保障高品质生活为目的。

  荷兰长期照护保险的申请流程如下:一是被保险者提出申请,进行照护需求评估;二是评估结果被送达至区域照护办公机构;三是依据评估结论决定所需照护内容,并与其拟定照护组合及支付方式;四是被保险者可申请实物给付(含医疗)、现金给付或混合给付,以满足其照护的需求。荷兰对失能者的照护需求评估指标,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国际健康功能与身心障碍分类系统”,用来确定申请者确实符合资格,并能得到所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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