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概览
日本的长期照护制度,主要是透过“介护保险”来实施。日文中的“介护”系指“介助”和“照护”之意,又称为“公共介护保险”。
日本国会于1997年通过了“介护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实施后,因支出的持续增加,又于2003年和2005年调高保险费率和2006年缩减了给付。自2005年开始,又将服务提供朝向预防优先、强化并限制轻度失能者给付、以及创建社区化地域紧密型照护服务。2008年,又侧重人才制度建立,包括任用、资格、证照、培训等,以及针对违法或不良机构进行整顿,内容涵盖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稽核与处罚、直至机构终止运营。
日本面对需要照护者和轻度失能者的逐年增加、日本原《居家照护服务法》无法满足需求和针对失智老年人照护增加等三大问题,2004年,日本政府将“痴呆症”更名为“认知症”,以示对老年人的尊重。2005年,又修订了“失能者自立支援法”,以加强失能者的自我照顾功能,并建构起社区整体照护制度,落实“在地老化”和维系家庭功能。
2006年,日本的“介护保险”再度改革。主要是65岁以上老年人保费每3年调整一次;调整介护认定等级,提供预防性服务;以及入住机构者须自负伙食费、床位费、水电及折旧费等,以平衡居家服务和机构照护之间的财务状况。日本“介护保险”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目的:一是高龄者照顾系老百姓最大的不安,应由全社会的相互扶助方式来化解此不安;二是以社会保险方式给付其负担明确,易得到老百姓的理解;三是将社会原来上下等级的关系改变,高龄者从各种服务提供者中接受医疗和社会福利服务;四是透过“介护保险”的实施,将日本的社会照顾与医疗分开。
日本“介护保险”以年满40岁以上者为强制性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又被分为两类:一是年满65岁以上者,二是40至64岁已加入医疗保险者。日本“介护保险”由中央政府承担25%、地方政府承担25%,年满65岁以上者须承担18%、40至64岁者须承担32%,其他不足部分,分别由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中额外扣除缴纳给“介护保险”。
日本的“介护保险”给付方式以服务提供为原则,特别情况下才予现金给付。大致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对需要照顾者予照顾给付。所谓需要照顾,系指因身体或精神上的障碍,以至于影响到洗澡、排泄及进食等基本日常生活。此种情况要连续达到6个月以上,需要照顾的状态依所需程度分为1至5个等级;
二是对需要支援者予预防给付。所谓需要支援,系指有身体上或精神上的障碍,会导致其日常生活受到影响,且须达6个月以上,依所需支援程度分为1至2个等级;
三是针对需要照顾或需要支援者予特别给付。所谓特别给付,乃是基层政府的单独给付。主要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身体的恶化,又称“新预防给付”。
以上三种给付又被区分为两大类,一是居家服务,另一是机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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