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概览
德国是最早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从1883年俾斯麦实施健康保险、1884年实施老年、遗属、残废保险,到1889年实施职业灾害保险,德国一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1994年又开始强制实施长期照护保险,开启了将长期照护保险列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全球首例。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主管机构为联邦健康部。在1994年完成长期照护保险的立法程序后,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于1995年4月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给付;第二阶段于1996年4月提供机构式照护给付。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原则上规定全民必须强制参加。其虽然是一套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但与健康保险却是在同一个行政管理机构下,即所谓“长期照护保险依附于健康保险”。但其财务仍然是独立的。在财务来源上采用“随收随付制”,保险费用由劳资双方各分担一半。被保险人是否有子女会影响到缴费的高低,即有子女者会较无子女者为低,主要是希望子女能培养未来的给付和照护能力。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给付项目可分为机动式照护、部分机构式照护或短期照护和全机构式照护三种,分述如下:
机动式照护就是居家照护。提供六种照护给付,一是实物给付,又分为两大类:基本照护与家务服务。前者是指对个人的身体照护、营养摄取、身体活动;后者是指生活用品采购、饮食照料、居家环境清洁等日常生活事务打理。实物给付必须居家接受服务,照护人员来自于与照护基金会有签约或社区內的照护机构。
二是自找照护人员津贴。照护人员并非都受过训练,家人、邻居或朋友,也可成为照护人员,也可申请照护津贴,可取代上述的实物给付。
三是组合给付。即上述实物给付与津贴内容,可选择不同比例搭配的组合给付,此项给付的请求权限以6个月为限。
四是替代照护。因照护者度假、生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照护时,长期照护保险可提供每年4周的替代照护。照护者系有血缘、姻亲或共同居住者的,其替代照护费用不得超过前述自找照护人员津贴的数额。
五是照护辅具与机械式协助。对于消耗性物资如消毒剂,每月支付以31欧元为上限;对于照护器具每件以25欧元为限,且须自付10%。
六是住宅环境改善。如可将门加宽以方便出入,每项改善工程最高支付2257欧元。
部分机构式照护或短期照护分述为二:一是日间照护与夜间照护。即居家照护无法提供足够照护时,可请求部分机构式照护,政府依据照护等级提供不同额度的给付;二是短期照护。系上述居家和部分式机构照护未能妥善提供时,可请求全机构式的短期照护。一般适用于住院治疗后的恢复期及其他危险状况时,每年可申请4周的短期照护。
全机构式照护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基本照护、医疗照护和社会照护三种。针对不同等级,每年有不同的给付上限。针对特别严重者会调高给付上限,但其在机构中的住宿、伙食等费用还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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